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简称城规协会)是城市规划行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其英文名称为 CHINA ASSOCIATION OF CITY PLANNING ,缩写 “CACP” 。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城市规划行业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城市勘测单位和地方城市规划协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密切行业的横向联系,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纽带作用,促进行业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建设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驻地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 、 组织研究城市规划行业深化改革的有关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2、总结、交流、评比、推广城市规划行业在改革与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总结、交流、评比、推广全行业在科研、设计、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成果,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论文,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3、组织开展各类城市规划咨询活动;
4、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5、建立与国外城市规划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国际交流活动;
6、组织开展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人才培训活动;
7、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8、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的城市规划、城市勘测单位与个人自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 并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1 、团体会员 从事城市规划、城市勘测的单位和地方城市规划协会。
2 、个人会员 长期从事城市规划、城市勘测工作,现已离、退休而热心支持城市规划事业的国内人士。
3 、名誉会员 对中国城市规划事业做出贡献和给予物质、技术支援的海内外团体和个人。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
3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2 、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3 、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4 、按时照章缴纳会费。
第十条 名誉会员不缴纳会费,不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一年不缴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会籍自行注销。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 会费; 2 、 捐赠; 3 、 政府资助; 4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 利息; 6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OOO年 十二月三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变更名称或办公地点,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报建设部、民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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