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地下管线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0-05-11

中国城市地下管线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行业的自律,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意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章程》和《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会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城市地下管线行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普查探测、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检测评估和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管材及设备生产等相关业务的总称。

 

第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遵纪守法、敬业、诚信。

 

第四条 倡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会员及全行业从业者履行本公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的进步和发展。

 

第五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政府的有关公共政策,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与公共利益。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公平的环境,维护管理相对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自觉履行城市地下管线行业服务的自律义务:

 

(一)不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贻误相关工作,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二)不接受无证单位或个人以挂靠方式从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普查探测、信息系统建设、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咨询与培训业务;不与非持证单位或个人联合承担上述业务;不越级承接城市上述业务;不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图签、用章和证照;

 

(三)不通过行贿、回扣、压价等手段承接任务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四)不利用在行业内的垄断地位,强制用户接受指定产品和技术服务;

 

(五)不利用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降价,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干扰、破坏其他单位合法的市场活动;

 

(六)在地下管线行业内工程评标、项目验收、成果评审、奖励评优等工作中,要公平、公正,不采取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第十条 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服务的原则,努力提高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行业管理、技术水平。提倡行业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开展双边或多边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并依法和有偿地借鉴和使用他人的先进技术和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其服务成果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充分体现和保障社会及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尊重他人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维护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一)聘用其他单位离职的工作人员,如原单位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一律不予聘用。

 

(二)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应通过高薪聘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该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自觉遵守国家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公约执行机构的监督与批评,共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六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传递行业管理法规、政策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意愿和要求,努力维护、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的合法权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对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大力宣传本公约,充分尊守自律原则,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义务。

 

第十八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定期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可请求公约执行机构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公约执行机构投诉,请求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给社会公众造成损害的,公约执行机构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行业内公布,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一)劝阻停止违约行为,并责成其消除影响;

 

(二)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成其赔偿;

 

(三)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通过媒体或网络公布其违约行为;

 

(五)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认为违约行为严重的,经报请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六)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从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其从业资格;

 

(七)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号召、组织会员单位和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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