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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28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规范社团培训办班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建人教[2018]70号)文件精神及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协会培训工作管理,规范培训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工作坚持科学施教、严格高效、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计划报批、统一管理。


二、培训工作应围绕住房城乡建设重点工作和行业需求开展,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协会培训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商单位财务部门后,报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施行。
每个培训项目都应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严格落实责任。


四、二级委员会应明确分管培训工作的领导和培训工作机构,配备培训管理工作人员,并切实履行培训工作管理责任。


五、二级委员会及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培训情况统计表及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协会培训管理部门。培训计划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六、没有列入计划的培训原则上不得举办,确因工作需要追加培训项目的,应向协会培训管理部门申报,按程序办理。


七、培训工作应以提升城乡规划行业及各类人才队伍履职能力和水平为核心,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八、培训工作应遵守国家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培训规定。


(1)不得未经批准使用和冒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部机关司局名义组织培训;
(2)不得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3)不得强行推介培训干扰地方工作;
(4)不得强制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参加有偿培训;
(5)不得“卖牌子”转包培训项目;
(6)不得将培训与资格资质评审挂钩;
(7)不得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职业资格考前培训;
(8)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旅游热点区和高档宾馆酒店组织培训;
(9)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违规高收费乱收费搭车收费;
(10)不得在培训中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九、举办的收费培训项目,应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十、培训相关经费使用、报销结算及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培训工作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及有关司局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违纪培训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收缴违规培训收入。


十二、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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