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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8

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章程》相关规定,为强化会员主体地位,规范会员管理,更好服务会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有四档,包括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


第三条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进行会员管理,统一发放会员证并收取会费。其中,个人会员无需缴纳会费。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或个人应拥护本会章程,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在城乡规划及相关领域从事专业活动,且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
(四)自愿缴纳会费;


第五条会员入会流程为:
(一)登陆协会官网,在“会员系统”中注册成为用户;
(二)在系统中填写“会员信息申请表”,上传资质证书、法人登记证书等资料;
(三)经协会审查后,发放会员证等材料。
其中,个人会员经个人提交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外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
(二)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发起或参与相关行业课题、标准研究等;
(四)申报获得协会颁发的或协会推荐的各类奖励;
(五)优先、优惠参与本会及各二级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优先、优惠订阅本会会刊,免费获得由本会编辑的行业信息资料;
(七)在“会员系统”中获得由协会推送的各种行业动态、通知、研究课题等信息;
(八)在“会员系统”中发布地方及单位动态,在协会官网“二级委员会”和“会员专区”等栏目分享专业经验或活动信息;
(九)在注册及继续教育系统中为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提供免费服务;
(十)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会员其它权利
(一)副会长有权推荐专家参加协会相关活动、推荐项目等;发起二级委员会;申请承担由协会组织或委托的项目;获得协会推荐参与相关行业工作;参加会长会(免收会议费);免除参加年会的会议费;
(二)常务理事单位有权推荐专家参加协会相关活动、推荐项目等;发起二级委员会;申请承担由协会组织或委托的项目;参加常务理事会(免收会议费);
(三)理事单位有权申请承担由协会组织或委托的项目;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协会形象,每年按时交纳会费;
(二)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积极组织单位员工参加协会相关活动;
(四)选派一名联络人,与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秘书处保持联系;


第九条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不得用于违反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相抵的目的。


第十条 会员无故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时限超过一年者或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定期在官网予以公示,并报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2019年6月23日第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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