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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条款变更说明

发布时间:2017-04-10

       依据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办法》和《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的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系统于2016年11月1日上线运行,同时启用了继续教育系统。通过5个月的试运行,协会广泛收集了相关机构和个人对办法实施的意见。按照大家的意见,通过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三次会议通过,完善了“注册规划师注册工作”机制、对《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部分条款予以变更。

 

     提示: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个人均可在证书周期内填报一次性100个必修或选修课继续教育学时,培训内容为“停考期间过渡期学时”。其中,本周期学时已满的注册城市规划师,也可以在下一证书周期内一次性填报100个必修或选修课学时,内容相同。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规划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科技进步,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发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办法》要求以及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旨在使其适应城市规划领域发展的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城市规划在编制设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动态,使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完善其知识结构,保证其在行业内的长期执业水平。
    第三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凡通过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和非初始注册的人员、延时注册的人员、暂停后重新执业的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完成相应的学时。
    第四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继续教育的课程计划和课程质量进行评估。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和涉外培训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具体课程培训,或与相关机构共同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管理机构组织本地区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提供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服务的机构原则上为专业学科力量较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规划院所等。

    原条款

    第四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认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和涉外培训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具体课程培训,或与相关机构共同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管理机构组织本地区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提供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服务的机构原则上为专业学科力量较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规划院所等。

    第五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成立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领导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编制及审定继续教育课程的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等,组织编写、审定培训教材。
    第六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抽查和监督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等相关活动,并将抽查和监督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原条款

    第六条  未经认证的培训机构可通过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系统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提出认证申请。未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认证并备案的培训机构擅自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等相关活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不予认可相关继续教育学时,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通过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系统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上报课程计划、师资名单、课程内容等。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继续教育课程必须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并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备案后,方可进行培训工作。

    原条款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管理机构和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认证备案的培训机构应通过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系统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上报课程计划、课程教材、师资名单、课程内容等。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继续教育课程必须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并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认证后备案,方可进行培训工作。
    第八条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通知均应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注册城市规划师应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网上对相关课程进行报名。
    第九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可以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网上进行跨省课程报名,自主选择培训课程。
    第十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继续教育学时制度以一天课程计算6学时,每个五年注册有效周期内不得少于180学时,其中90学时为必修课学时,90学时为选修课学时。原则上注册城市规划师每半年应完成20学时,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10学时。每一年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不得少于30学时。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可按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
    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必修课超出90学时的超出部分可计入选修课学时。
    第十一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学时计算中,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课程培训、在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中主讲授课、在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中获奖所获得的学时计为必修课学时;其它学时均计为选修课学时。
    第十二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一)在注册周期内,参加考题设计和审题工作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组成员,负责有关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政策标准的制定,和组织编写、审查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参考教材编写的人员可相当于完成当前一个注册周期内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
    (二)在注册周期内参加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工阅卷一次,可相当于完成继续教育必修课100学时。在注册周期内连续参加两次或两次以上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工阅卷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相当于完成当前一个注册周期的全部继续教育180学时。
    (三)在继续教育各项课程中主讲授课的注册城市规划师,主讲授课一次,计24学时。
    (四)在两年一届的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中,获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项目一等奖的项目,按相关规定上报的项目完成人相当于完成继续教育18学时;获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项目二等奖的项目,按相关规定上报的项目完成人相当于完成继续教育12学时;获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项目三等奖的项目,按相关规定上报的项目完成人相当于完成继续教育6学时。
    (五)注册城市规划师参加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认证并备案的会议,每次会议不超过9学时。
    其中,全国性年度专业会议按实际参会天数计算,一个注册周期内总共不超过60学时。此类会议中作为主讲专家的注册城市规划师计24学时,会议论文发言演讲人及其它署名作者计12学时;
    参加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认证并备案,由省规划协会、学会和其它机构举办的不少于100人的学术会议,按实际参会天数,一个注册周期内总共不超过42学时。此类会议中作为主讲专家的注册城市规划师计15学时,作为会议论文发言演讲人及其它署名作者计9学时。
    (六)在正式出版的经过认定的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署名作者相当于完成18学时。
    (七)出版发行城市规划专著或最新城市规划技术译著5万字以上,相当于完成选修课24学时;5万字以下相当于完成选修课12学时。
    第十三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开放注册城市规划师公开反馈意见通道,并进行不定期调研,对培训质量差、执业人员反映问题多、长期不开展培训工作等的培训机构、抽查不合格且未及时整改,以及举报问题经查属实的培训机构,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保留撤销其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质量,建立稳定的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将建立师资库,保证授课师资的基本水平,强化师资培训制度。
    第十五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所在单位应重视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有责任督促其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参加继续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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