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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二级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13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 设立和注销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各分支机构(二级委员会)。

   第二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的二级委员会分为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是综合性、跨学科型的委员会,成立目的是在行业方向、政策问题、国家战略等方面提供服务。

专业委员会是行业专业型委员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三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秘书处办公会提议以外,二级委员会的设立由发起单位将方案上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秘书处,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得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票数通过后方可成立。其中,发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有效会员并活跃5年以上,或时任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常务理事或理事单位;

  (二)在行业上有积极贡献,并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三)发起单位应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或有行业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四)发起单位自身应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日常经费来源、人力资源和办公场所等;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名称使用

   二级委员会的名称前应总是冠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的官方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二级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在开展活动时,及其它所有出版物、印刷物、宣传品等上,二级委员会的标志(如有)必须与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的商标或标志同时使用。

   第六条 二级委员会的所有宣传途径及发布内容等均须遵守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且符合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发展的总体战略和二级委员会的发展思路。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应对各二级委员会的信息予以广泛关联宣传,并鼓励各二级委员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共同宣传。

   第七条 二级委员会发布有关行业标准、行业规定、专业规范等类型的信息前,所有相关信息须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处备案。

   第八条 经登记机关批准登记后的二级委员会如确需刻制印章的,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处备案。

   第九条 二级委员会必须遵守《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章程》,接受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

   第十条 二级委员会必须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大事项审批权限》、《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等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级委员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情况,制定二级委员会《工作细则》,对各二级委员会内部管理和财务规定予以明确。《工作细则》经二级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二级委员会因工作需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发送通知或函。

   第十二条 二级委员会组织方式

   二级委员会每届五年,主任委员最多连任一届。

   二级委员会主要成员通过二级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二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年龄不超过70岁,原则应具备中国城市规划协常务理事单位及以上资格

   二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组织机构,并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备案。

   二级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数量不超过二级委员会理事单位的三分之一二级委员会理事单位的数量不超过二级委员会会员单位的二分之一。

   二级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二级委员会聘任

   二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二级委员会秘书处,其日常工作由二级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完成。

   未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授权或批准,二级委员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十三条 二级委员会业务活动范围

  (一)根据专业特点,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专业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接受政府委托或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安排,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推进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三)协调本行业、本专业在生产经营、技术协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发挥协调、监督、自律、服务的基本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四)为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和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为广泛的经营决策服务。

  (五)组织专家对本专业内的综合性项目决策提供技术服务。

  (六)积极维护专业的正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或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七)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

   二级委员会的业务内容不得与《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章程》矛盾,应围绕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的中心工作和二级委员会的专业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二级委员会每两年应当召开一次本机构全体委员大会,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换届办法

   二级委员会应当在会换届大会后一年内按照本会的规定换届。

   二级委员会的换届相关工作经二级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二级委员会在换届前3个月向协会书面提出换届工作请示,包括会议内容、议程、换届时间、地点等,并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全体委员推荐名单,以及二级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等,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筹办二级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

换届工作完成后,二级委员会秘书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鼓励所属的二级委员会合作组织活动。

第三章 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 二级委员会的财务制度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规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等制度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二级委员会是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并在民政部登记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设立独立银行账户。二级委员会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财务部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的会费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财务部按《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统一收取,成为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的单位在入会时选择其中一个二级委员会,并以此二级委员会参加开展的日常活动。所有会员均有权参加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组织的和任意二级委员会组织的所有活动。

   第二十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对各二级委员会经费实行单独管理,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委员会经济活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审议各二级委员会的各项财务报告,决定二级委员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二级委员会日常的管理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秘书处办公会决定。每年年末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财务部向各二级委员会分别提供财务报表,并由各二级委员会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方案,并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秘书处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落实协会战略、工作重点明确、收支协调的原则,按照勤俭办事的方针,二级委员会在每年11月份应根据本二级委员会上一年度的收入情况,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并按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财务部下发的经费预算表编制下一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并于12月15日前将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财务部。其中纸质版需由各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财务部对二级委员会的经费收支预算进行审核,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秘书处办公会审议后形成二级委员会年度财务总预算,并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于下一年度的2月15日前进行下发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二级委员会要根据协会审批下发的经费收支预算严格执行和使用。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重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调整。

   第二十五条 二级委员会预算外及超预算支出的活动项目,须提前一个月向秘书处办公会提交工作计划和项目预算,经审核批准立项后方可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委员会处理相关的财务事务,应由各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进行证明或验收并签字,并按《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大事项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委员会换届或主任委员更换前,必须完成对财务工作的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上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财务部负责人监交。

 

第四章 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二级委员会,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将给予表彰;对不按二级委员会相关管理办法开展工作的二级委员会,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重新调整二级委员会组织架构。

   第三十条 对于二级委员会中2年及以上未履行会员职责的会员,可以由二级委员会秘书处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常务理事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会员单位确有困难不能缴纳会费,二级委员会秘书处可以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秘书处批准后进行减免,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严格违反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形象,危害行业利益、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会员单位,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二级委员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终止的,由二级委员会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做出撤销分支机构的决议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二级委员会被注销或者被撤消登记时,其下所有会员不会被取消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第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起施行。《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二级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04)中规协秘字第54号及《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二级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08年版)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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