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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发布时间:2019-04-09

国办函〔2019〕30号


应急部:


你部关于建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应急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牵头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经国务院同意,建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抓好责任落实,协调解决自然灾害防治9项重点工程项目论证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推进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应急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统计局、气象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等1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应急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为牵头部门。


联席会议由应急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应急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应急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应急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牵头会同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切实形成合力,推动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推进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黄 明 应急部党组书记
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成 员:徐南平 科技部副部长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凌月明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翟 青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易 军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何建中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叶建春 水利部副部长兼应急部副部长
张桃林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郑国光 应急部副部长兼地震局局长
李晓超 统计局副局长
余 勇 气象局副局长
马 欣 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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